(2010)甬鄞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州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州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州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州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333号原告:宁波××州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宁波××州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高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0年5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宁波××州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宁波××州农村合作银行起诉称:原告原名为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0年11月24日,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茅山办事处(以下简称茅山办事处)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茅山办事处借款102000元;借款期限为2000年11月24日至2001年10月3日;借款月利率为6.825‰;还款方式为本金按期归还,利息随本清;借款由原鄞县茅山镇东张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逾期未返还借款又未获准展期,则茅山办事处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罚息等。合同签订后,茅山办事处依约借款给���告。逾期,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鄞县茅山镇东张村经济合作社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此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借款102000元,支付从2002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3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81579.6元,并支付从201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02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下属茅山办事处与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双方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及茅山办事处依约借款给被告等事实。2.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向被告催讨借款的事实。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虽系复印件,但均与原件核对无异,无明显瑕疵,被告也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均予以认定。综上,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原告对事实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相一致。本院认为:茅山办事处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在茅山办事处依约借款给被告后,被告即负有按约还款付息的义务。原告作为茅山办事处的法人机构,在被告张某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时,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返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茅山办事处与被告张某某约定的逾期利率(即合同中的罚息利率)符合借款时的金融法规,也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范,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州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2000元,支付从2002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3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81579.6元,并支付从2010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02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龙审 判 员 章 华 明代理审判员 高 宏 伟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 依 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