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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444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等与徐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447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余建明,委托代理人陈锡洪。原告徐某乙。原告徐某丙。被告徐某丁。委托代理人金国海、屠鹏娟。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徐某乙、徐某丙为本案共同原告,并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新业审 判 员  寿宝泉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