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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於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某甲与黄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甲,黄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於民初字第151号原告骆某甲。法定代理人骆某乙。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甲诉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黄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已经迁至杭州市西湖区,该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黄某在与骆某乙离婚后,其户籍已经于2008年12月婚迁至杭州市西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某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祖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忠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