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王海文与浙江立城集团有限公司、高湜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文,浙江立城集团有限公司,高湜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王海文。被告浙江立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被告高湜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文诉被告浙江立城集团有限公司、高湜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文以已收到被告浙江立城集团有限公司工资款20000元,余款及其利息表示放弃,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立城集团有限公司、高湜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海文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海文负担。审判员 张锦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