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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96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