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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象民一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贻利、邓红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贻利,邓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象民一初字第654号原告陈贻利。原告邓红。被告杨志强被告李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贻利、邓红诉被告杨志强、李华芳欠购房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贻利、邓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8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3444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粟卫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