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象民一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贻利、邓红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贻利,邓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象民一初字第654号原告陈贻利。原告邓红。被告杨志强被告李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贻利、邓红诉被告杨志强、李华芳欠购房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贻利、邓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8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3444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粟卫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