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梁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梁某某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47号原告童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女。被告梁某某,系深圳市福田区××广场××电子商行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梁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罗 映 清审 判 员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孙 虹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斯(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