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胡奇江与任关寿、王郎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奇江,任关寿,王郎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重字第2号原告:胡奇江。委托代理人:李劲松。被告:任关寿。委托代理人:徐庆华,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郎水。委托代理人:郑浩军,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奇江诉被告任关寿、王郎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