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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胡奇江与任关寿、王郎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奇江,任关寿,王郎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重字第2号原告:胡奇江。委托代理人:李劲松。被告:任关寿。委托代理人:徐庆华,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郎水。委托代理人:郑浩军,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奇江诉被告任关寿、王郎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