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长见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见,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771号原告:李长见,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高西宁,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南端1号。法定代表人:周世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增辉,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候玉平,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见与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