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钦君与吴高兵、吴厚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君,吴高兵,吴厚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20号原告:陈钦君,经商。委托代理人:黄森腾,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高兵,经商。委托代理人:黄旭英,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厚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钦君与被告吴高兵、吴厚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钦君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厚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钦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钦君撤回对被告吴厚富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