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钦君与吴高兵、吴厚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君,吴高兵,吴厚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20号原告:陈钦君,经商。委托代理人:黄森腾,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高兵,经商。委托代理人:黄旭英,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厚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钦君与被告吴高兵、吴厚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钦君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厚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钦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钦君撤回对被告吴厚富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