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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张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姜小军与胡永强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军,胡永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463号原告姜小军,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永强,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小军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小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