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蒋金华与蒋金茂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62号本院2010年7月22日对原告蒋金华诉被告蒋金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六段第三行中“2010年4月26日”应补正为“2010年3月17日”;(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二段第十二行“0.075亩”应补正为“0.072亩”;(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六段第五行“66平方”应补正为“6.60平方”;(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一段第六行“0.0169亩”应补正为“0.169亩”。审 判 员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