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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蒋金华与蒋金茂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62号本院2010年7月22日对原告蒋金华诉被告蒋金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六段第三行中“2010年4月26日”应补正为“2010年3月17日”;(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二段第十二行“0.075亩”应补正为“0.072亩”;(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六段第五行“66平方”应补正为“6.60平方”;(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一段第六行“0.0169亩”应补正为“0.169亩”。审 判 员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