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施孝忠犯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251号罪犯施孝忠,于浙江省宁海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了(2005)宁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孝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因公诉机关提起抗诉及施孝忠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25日作出(2006)甬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施孝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施孝忠犯受贿罪,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犯贪污罪,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决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二、施孝忠的违法所得61888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7年10月29日及2009年6月15日分别作出(2007)甬刑执字第2380号和(2009)浙甬刑执字第1987号刑事裁定书,分别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及一年六个月的刑期。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施孝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孝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奖励情况:2009年12月单项记功一次及年度监狱优秀报道员;2009年度被评为监狱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5月和6月分别受到单项记功及单项表扬一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孝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孝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