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与杨新姝、浙江省新昌县震宇玩具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新姝,浙江省新昌县震宇玩具有限公司,杨新能,新昌县国土资源局,新昌县长城空调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姝。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新昌县震宇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能。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能。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先。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建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国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国仁。原审第三人新昌县长城空调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亚东。上诉人杨新姝、杨新能、浙江省新昌县震宇玩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昌县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新昌县长城空调部件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0)绍新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杨新姝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上诉人杨新姝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