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吴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440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440号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的权,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何家塔81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方永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桐生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2元,由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亦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