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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杨晓峰与东蓝数码有限公司驻杭州办事处、东蓝数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峰,东蓝数码有限公司驻杭州办事处,东蓝数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杨晓峰。被告:东蓝数码有限公司驻杭州办事处。负责人:贾红阳。被告:东蓝数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召法。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峰(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东蓝数码有限公司驻杭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蓝数码公司驻杭办)、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蓝数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晓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