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椒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王甲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王甲,王乙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6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阮某某。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单××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奚甲。委托代理人:奚乙。被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王甲、王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甲、王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甲、王乙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王甲、王乙的起诉。审 判 长 余    晓    勇代理审判员 林平人民陪审员何方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蔡    美    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