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书林与宁波韩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林,宁波韩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817号原告:李书林(身份证号码:51253119710519395X),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宁波韩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11466-1),住所地宁波出口加工区珠峰路8号6幢仓库(C、D)库。法定代表人:李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万柱,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林与被告宁波韩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林撤回对被告宁波韩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李书林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