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德江、王海浪等犯故意伤害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北刑监字第1号被告人李德江、王海浪、韩朝明、李海东故意伤害一案,由本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了(2009)北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海浪认为该判决对其另一罪服刑期间减刑情况未在决定刑期中依法扣除,向本院提出申诉。2010周铭年6月28日,本院予以立卷复查。本案复查过程中,申诉人王海浪以申诉请求得到解决为由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申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复查程序。审判长 陆锡平审判员 徐戌徽审判员 周 铭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家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