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军、马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军,马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美岑,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郭强,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杨军,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马林,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军、马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军、马林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军、马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