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沈国辉与胡戴、胡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胡某1,胡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14号原告:沈某某。被告:胡某1。被告:胡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胡某1、胡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叶黎婷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铃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