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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包安德、杨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包安德,杨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继伟,女,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陈美岑,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安德,男,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杨丽,女,汉族,1962年7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仁信担保公司)诉被告包安德、杨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仁信担保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仁信担保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包安德、杨丽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继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