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雷常辉与永嘉县上塘镇发国理发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嘉县上塘镇发国理发店,雷常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嘉县上塘镇发国理发店。经营者李彩华。委托代理人陈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常辉。委托代理人陈宋球。上诉人永嘉县上塘镇发国理发店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10)温永城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嘉县上塘镇发国理发店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嘉县上塘镇发国理发店撤回上诉,双方均��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永嘉县上塘镇发国理发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宗波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郑文平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