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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闫建平与被告宝鸡市路桥工程公司及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闫建平,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晓玲,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被告: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贾书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平与被告宝鸡市路桥工程公司及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建平撤回对被告宝鸡市路桥工程公司及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90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闫建平承担。审判员 刘 鸣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鹏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