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无民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无为县宏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皖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方其国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宏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皖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方其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1479号原告:无为县宏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方其玲,总经理。被告:北京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高同江被告:安徽省安庆市皖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方绪祥,董事长。被告:方其国,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无为县宏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诉北京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皖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方其国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无为县宏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为县宏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北京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皖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方其国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为县宏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皖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方其国起诉。案件受理费7990元,减半收取39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95元,均由无为县宏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 平审判员 何义萍审判员 孙 琴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