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三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1011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刘某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经本院及原告多方查找至今未找到被告,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程序,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