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辖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帮明与王珍丽、金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珍丽,陈帮明,金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珍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帮明。原审被告金晓勇。上诉人王珍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2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虽在义乌市经商,但户籍所地在瑞安市,而且上诉人因经营需要经常回瑞安筹措货物。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金晓勇在义乌办暂住证是为小孩在义乌上学需要,并非长期居住。只要上诉人和原被告金晓勇中途离开过义乌,就不能认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请求将本案移送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珍丽与原被告金晓勇原系夫妻,2004年11月经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0723号商位经商。2009年双方在义乌市公安机关办理了暂住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王珍丽以只要其中途离开过义乌市,就不能认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义乌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施基律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