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景、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王国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张景,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文军。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平。被告王国有,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诉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王国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浙江锦杨建筑有限公司及1527.6元部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撤回对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及1527.6元部分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