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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代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2874号原告代某。被告田某。原告代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辉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被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中生活琐事争吵,被告怀疑她与别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互不信任,为此遭到被告之弟的打骂,被告回来后也不过问,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自己起诉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次女随谁生活由其选择。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婚后感情一般,并生有二女,自己外出打工期间原告在家与他人吃住,并给其洗衣服,其弟看不过去打骂了原告及那男的,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有二女,长女田艳(1992年2月25日出生),次女田艳花(××××年××月××日出生),后因结婚证丢失,原、被告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生活期间,原、被告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2009年初被告去外地打工,原告与在该村承包砖厂的西安市长安区北里王村张XX来往较密,且张某常去原告家中,原告给其洗内外衣服,在村中有不好的影响,被告之弟田忠平因此打骂张XX及原告,后原告以被告之弟打她,被告于同年农历5月5日由外地打工回家,听其弟说张XX在原告家中吃住,并给洗内外衣服,双方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和,同年12月原告外出打工在西安市长安区南里王租房居住。2010年3月被告外出在西安市长安区北里王打工,被告也去原告居住处,且张XX有时也去,后被告发现张XX在夜间12点骑摩托车带的原告,而原告还夹着凉席,为此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次女田艳花随谁生活由其选择。庭审中,双方均承认上述事实,经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执意不从。双方各持己见,难以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已二十年,婚后感情一般,生有二女,理应和睦相处,相互忠诚,发生纠纷应予协商解决,互相谅解,但原告在被告去外地打工期间与砖厂承包人来往密切又给其洗内外衣服,在村中造成不好影响,被告之弟打骂原告,后原告外出打工租房屋又与其来往,且让其在夜间用摩托车带着并夹有凉席被被告发现,原告的做法显属不妥,有损夫妻感情,被告对其产生怀疑亦有一定理由,致使夫妻关系不睦责任在原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代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查映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