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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65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余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某某,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6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公民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种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余某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根据余某某与××公司所签订的《人力资源顾问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受聘方(余某某)不限聘用方(××公司)管理,不享受聘用方福利待遇;以及约定发生争议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看,余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聘用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特征。因此,余某某上诉主张××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及25%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争议和救济的方式为”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一审认定该院对聘用协议纠纷不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余某某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余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巍(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