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203-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君飞与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飞,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203-1号申请执行人:张君飞,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太阳地。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农垦场。法定代表人:朱立锋,总经理。本院执行的(2010)甬慈执民字第2203号张君飞与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动产,依法扣划了其开户银行账号内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张君飞按比例受偿76689元。现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君飞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君飞4710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2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