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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施云珍与陈爱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云珍,陈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075��申请执行人:施云珍,农民。被执行人:陈爱娟,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58号施云珍与陈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爱娟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施云珍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供相关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爱娟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施云珍人民币45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465元、执行费5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0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施云珍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爱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