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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某、杨某与谢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658号原告何某。原告杨某。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杨某诉被告谢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王某某以及案外人陈吉江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已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侦查。因被告王某某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某、杨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伟锋审 判 员  张 宏人民陪审员  张舒婷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