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彭甲、��甲为与反诉被告周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与周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甲,周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299号反诉原告:彭甲。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阮某某。反诉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反诉原告彭甲为与反诉被告周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某某、阮某某、反诉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反诉原告彭甲反诉称:2008年4月1日被反诉人周某某委托严某某找到反诉人彭甲,说他们能拿下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旧房拆除工程,承包后由反诉人拆除,拆下的旧材料归反诉人处理,拆除工资用所卖的材料款支付给反诉人,先支付材料款2万元,当时谈妥后严某某直接拿走2万元并出具了收条。2008年4月8日,被反诉人参加吉利研究院旧房拆迁投标中标后,雇佣了反诉人等13人进行拆屋,并于2008年4月10日以协议约定房屋拆除后材料归反诉���等人,由反诉人方付给被反诉人材料费3万元,在拆房屋前将3万元一次性付给被反诉人。反诉人自此进行拆屋,在拆屋过程中出现了非拆范围墙体倒塌致彭乙死亡事件,为此拆屋工作被迫停止。吉利研究院与被反诉人将旧房材料处理给了他人,将反诉人等人拆除旧屋人工费用核定为7000元,旧屋材料费及人工费某被反诉人领取。后经反诉人催要被反诉人拒不退还预付的20000元旧屋材料费也不支付拆屋费用7000元。反诉人彭甲诉请:一、判令被反诉人周某某退还反诉人彭甲所预付拆除旧房材料费计20000元整;二、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周某某支付反诉人彭甲旧房拆除费7000元整;三、本案反诉费某被反诉人周某某承担。本院认为,本案本诉为追偿雇员受害垫付款纠纷,而反诉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者法律关系不同,不能在���一案中进行处理,反诉原告彭甲可另案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反诉原告彭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秀月审 判 员 马平飞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