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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张某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张某某,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188号原告:沈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沈某某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张某某、江某某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主文)代理审判员  沈蒙岚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