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张某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张某某,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188号原告:沈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沈某某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张某某、江某某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主文)代理审判员 沈蒙岚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