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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朱绍德与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87号原告:朱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邵列云审判员  叶黎婷审判员  岑国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