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朱绍德与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87号原告:朱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邵列云审判员 叶黎婷审判员 岑国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