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郦小兵与裘阿根、裘军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小兵,裘阿根,裘军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558号原告:郦小兵。委托代理人:张林华。被告:裘阿根。被告:裘军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郦小兵诉被告裘阿根、裘军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郦小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沈定连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