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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好鹏、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王国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好鹏,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王国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张好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文军。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平。被告王国有,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好鹏诉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王国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好鹏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及1750元部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好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好鹏撤回对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及1750元部分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