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福鼎市永大合成革有限公司与张维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福鼎市永大合成革有限公司,张维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福鼎市永大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王岩雄。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炘(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维千。申请执行人福鼎市永大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维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鼎市永大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维千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维千欠申请人福鼎市永大合成革有限公司货款217394元,于2010年8月19日偿还70000元(已给付),2010年9月20日前偿还30000元,2011年1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2011年7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37394元。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张维千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永大合成革有限公司可以按未履行款项全额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2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