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芜民一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洪某与汤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芜民一初字第757号原告洪某,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被告汤某,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受理了原告洪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汤某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闵行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上海闵行区。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应为上海闵行区,故被告汤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阿梅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小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