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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鱼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米滩村民委员会、王太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米滩村民委员会,王太龙,李祖良,马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鱼商初字第151号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鱼台县城。法定代表人:张棣,理事长。被告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米滩村民委员会。被告王太龙,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李祖良,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马勇,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米滩村民委员会、王太龙、李祖良、马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米滩村民委员会的款项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米滩村民委员会的款项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光海审判员  刘开军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