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三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丁玉珍诉被告商洛市福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刘敏玲、杨育甲、范宁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珍,商洛市福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刘敏玲,杨育甲,范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1418号原告丁玉珍,女,汉族,1955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明,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洛市福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商洛市商南县朝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良鑫。被告刘敏玲,女,汉族,1949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杨育甲男,汉族,1947年2月16日出生。被告范宁,女,汉族,37岁。原告丁玉珍诉被告商洛市福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刘敏玲、杨育甲、范宁借款纠纷一案,因第一被告商洛市福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丁玉珍同意由第一被告所在地商南县人民法院管辖,并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郑惜今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