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李成寿与徐顺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顺水,李成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顺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寿。上诉人徐顺水因与被上诉人李成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徐顺水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顺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建珍审 判 员 胡 俊审 判 员 方飞潮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润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