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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包立平与陈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立平,陈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217号申请执行人:包立平。被执行人:陈志荣。本院在执行包立平与陈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志荣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施海达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2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