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27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三盛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三盛电子有限公司,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270-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三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项宇,经理。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龙山农垦场。法定代表人:朱立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3104号民事调解书铜陵市三盛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动产,依法扣划了其开户银行帐号内的存款。申请执行人谢道忠已按比例受偿33653元。现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谢道忠人民币2067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2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