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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20-01-01

案件名称

235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快乐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快乐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238号原告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2003-2006室。法定代表人张冰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希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快乐网吧,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湘城镇湘园路7号。负责人姚振明,投资人。原告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快乐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快乐网吧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