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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殷某某、殷某某为与被告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与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969号原告:殷某某。被告: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街道当××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屈某某。原告殷某某为与被告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金良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某某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协议,约定由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汽车挂靠在被告处,该车由被告使用,期限为二年,期间按月结算运输利润并分配,并由原告支付60000元押金给被告,在汽车正常运输后归还给原告。但被告却一直未能将押金归还给原告,且也未能支付利润。经原告要求,原、被告于2009年9月30日签订一份解除挂靠协议,约定被告于同年10月30日前将60000元押金归还给原告并支付2009年2月至同年10月运输利润41566.94元。但被告到期未能履行。故��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押金60000元并支付从2009年2月至同年10月期间的运输利润41566.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30日签订解除车辆挂靠协议一份,约定双方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被告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尚欠原告的押金60000元归还给原告,并于2009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从2009年2月至2009年10月间的运输利润41566.94元。被告又于2009年10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2009年2月至2009年10月利润41566.94元。但被告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支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解除合同后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被告至今未能履行,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及支付运输利润��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殷某某押金60000元并支付运输利润款41566.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