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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256-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兴中与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兴中,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256-1号申请执行人:孙兴中,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龙山农垦场。法定代表人:朱立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孙兴中与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动产,依法扣划了其开户银行帐号内的存款。申请执行人谢道忠已按比例受偿38732元。现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谢道忠人民币2379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2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