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北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陆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北商初字第306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诸某某。被告:陆某。原告杨某某为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杨某某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陆某名下价值1540万元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被告陆某于2010年3月8日向原告杨某某借款1540万元用于短期周转,在约定期限内,被告陆某逾期未还,经催讨后,被告陆某于2010年3月24日向原告杨某某出具担保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号五套房产作抵押担保,但被告陆某又再次逾期归还,且拒不办理相关抵押手续。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陆某归还原告借款1540万元。经查明,被告陆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某某款罪,已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公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虽名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借款人陆某有非法吸收公某某款的犯罪嫌疑,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二、全案移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公分局侦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晓峰代理审判员 周琴娜代理审判员 房 伟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