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再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蔡某、杨某与蔡某、杨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蔡某,杨某,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205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蔡某。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申诉人蔡某与被申诉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温瑞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286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起抗诉。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浙温民抗字第139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李爱素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欢乐 来自: